五、扑火安全十二要素:
1、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、孕妇和儿童直接参与扑火。
2、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。
3、遵守火场纪律,服从统一指挥和高调度,严禁单独行动。
4、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。
5、扑火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,如头盔、防火服、防火手套、防火靴和扑火工具。
6、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,尤其要注意午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。
7、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,避免进入易燃区。
8、注意火场地形条件,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、鞍状山谷、狭窄草塘沟、窄谷、向阳山坡等到地段直接扑打火头。
9、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,以防不测。
10、一旦陷入危险环境,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积极设法进行自救。
11、扑救地下火时,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,并进行标注,以免误入火区。
12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极大,要适时休整,保持旺盛的体力。
六、森林火灾的法律责任: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内随意用火、引发森林火灾的,根据情节轻重,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肇事者行政、治安或者刑事处罚。
(1)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:在森林防火期内,在野外吸烟、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;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,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;有森林火灾隐患,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,处10—50元的罚款或警告。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,影响扑火救灾的,处50—100元的罚款或警告。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责令限期更新造林,赔偿损失,可以并处50—500元的罚款。
(2)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构成犯罪,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失火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面积30亩以上,或造成人员重伤、死亡的应当立案;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,或致人死亡、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;750亩以上或死亡2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;过火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;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,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、矿场、油田、港口、河流、水源、仓库、住宅、森林、农场、谷场、牧场、重要管道、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